因吃饭没约同事,被其打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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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同一家公司工作的冯某与赵某,只因一次冯某约同公司的女同事李某出来吃饭,没有约赵某,被赵某殴打至头部严重受伤,伤残等级为三级。近日,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这起故意伤害案。赵某赔偿冯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25163.5元。

        

       只因一顿饭,恼羞成怒犯大错  

 

     201110822时许,在信阳建设路老张烧烤店,冯某与女同事李某一起吃饭。在吃饭期间赵某打电话询问,知道地址后赶到老张烧烤店。共同坐下吃饭,期间赵某开始责怪冯某出来吃饭问什么不叫上他,冯某与其解释,双方开始发生争执。赵某不听解释,气急败环的站起来拳打冯某肩膀两拳,李某从中劝和,拉开赵某。

冯某看赵某不听解释,感觉很无语,站起来,离开烧烤店走到烧烤店对面的马路沿上蹲着。没想到赵某随后也跟上来,冯某站起来继续和他解释,赵某依旧不依不饶,不听冯某的任何解释。

 之后,赵某在冯某毫无防备的情况下,将其推倒在地。愤怒的力量是巨大的。冯某一头栽在地上,头部严重受伤。

案发第二天2011109日,赵某被治安拘留,10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27日被捕。

 案发后,冯某妻子委托河南文赢律师事实所张律师代理人,为其争取自己的合法经济补偿。

冯某分别在信阳市中心医院,青岛市按摩康复医院和解放军154医院住院治疗,共计住院天数129天,经法医鉴定,冯某头部,损伤致顶叶脑外血肿、顶骨及额头骨折,硬脑膜破裂,伤后出现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伤情程度属重伤;伤残级别系三级、属大部分护理依赖。花费医疗及健康费138096.28元,辅助医疗器具费200元,鉴定费305元。

 

       同窗同事,只因“一顿饭”相见法庭

 

庭审时,赵某当庭辩称,“冯某站起来给我解释,冯某在往后退的过程中绊倒了,头部磕在地上,我看到冯某嘴角流血了,就给他做人工呼吸,但冯某昏迷不醒”。在整个事件中不是他的故意伤害是冯某自伤。

而冯某代理人张律师认为赵某就是故意伤害,张律师通过对当时在场人员李某,和烧烤店老板,事发地的调查取证,都证实了冯某实施了故意伤害的行为。 代理人张律师证据事实性强,法院采纳其观点。任为赵某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赵某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因为一件小事,对同事暴力相对,导致其受到重大伤害,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判决: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赵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经济损失625163.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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