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22日,息县肖某夫妇二人与同村张某的父亲因耕地产生纠纷,双方发生了冲突,肖某受伤。事发后,肖某经鉴定为轻伤。2011年1月16日,张某被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月21日,被息县公安局逮捕。被告人父亲于2012年1月25日委托张国权律师为张某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四次会见张某,并复印本案案卷,了解了案件基本情况。辩护人仔细研究分析后,结合案卷笔录,认为:张某与肖某的冲突,完全是由肖某夫妇的持斧头追砍被告人父亲等过激行为引起的,张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的正当防卫行为,且被告人的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因此,张某不构成犯罪。
息县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4月16日提起公诉,息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8日开庭审理了此案,辩护人依法到庭,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
判决宣告前,公诉机关决定撤回起诉,息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4日下达刑事裁定书,准予撤回起诉。
本案中,办案律师通过会见当事人,并且从案卷笔录中,找到了突破点,当事人属于正当防卫,并辩护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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