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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某某诉陈某某交通事故案

案情简介:

本案发生于2015108日上午1130分许,林某某驾驶电动车带着原告周某某到信阳市羊山新区白高庙车辆段车库上班途中行驶至府都花园15号楼东面附近时,由于向左急转弯,与后方正常行驶的被告陈某某的电动车发生相撞,造成原告周某某受伤,之后原告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四中心医院进行治疗,住院15天。经信阳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因本次受伤致伤残等级系10级。被告在事故发生后向原告垫付了3000元医疗费,且看望原告希望调解。被告认为其并不应该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搭载原告周某某的林某某也应在该起事故中负一定的责任,遂追加林某某为本案被告,且原告自行单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伤残鉴定,被告不予认可。

 

法院调解:

    本案经过法院受理,在法官的组织下进行了调解,且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5000元,是以结案,既化解了原被告双方的矛盾,也节约了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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