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理疗仪出了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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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本案中,江某曾在健康坊胜利南路经营部体验该理疗仪两个月左右,销售商明明知道江某宏是脑溢血后遗症者,仍积极向身体虚弱并不适合使用该理疗仪的江某宏推销该理疗仪,完全不顾及江某宏的生命危险,最终导致江某在使用该理疗仪的过程中出现脑出血致其死亡。原告江某某(江某之子)认为被告健康坊经营部应对江万宏的死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被告辩称受害人的死亡与其销售的产品并无关系。本案的焦点问题为:1、被告对原告患有脑溢血的事实是否明知,被告对脑溢血患者禁用此产品是否尽到了告知义务,2、被告是否应对原告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原告在使用该理疗仪之前已身患疾病,且原告没有举证证明江某宏的死亡与使用理疗仪之间有必然因果关系,应对死亡承担80%的责任,被告承担20%的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4498.05元,是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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