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吴某某离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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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某诉吴某某离婚案

案情简介:

本案是上诉审,我方委托人李涛为上诉人,不服一审关于婚生女儿抚养权的判决,遂提起上诉。因被上诉人在一审过程中提出证据证明其不再具有生育能力,所以抚养权能否争取到上诉人一方是本案的焦点问题。本案一审由确山县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李某琪由一审原告吴某某直接抚养,被告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李某琪年满十八周岁止。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有涉嫌偏袒被上诉人之嫌,二人感情破裂是由于被上诉人脾气暴躁,二人无法沟通所致。一审法院仅仅凭一个开庭前的诊断证明便认定被上诉人丧失生育能力太过草率,被上诉人有提供伪证的嫌疑。上诉人并没有对孩子不管不问,由于上诉人在罗山火车站工作,与家庭有一定的距离,且之前孩子由于年幼更适合由母亲照顾,可是16年年初上诉人已经将孩子接至信阳生活,现已在信阳上幼儿园,在信阳生活很稳定,反而是被上诉人对孩子不管不问。

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判决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将针对夫妻财产分割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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