豁某某诉朱某交通事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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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某某诉朱某案

案情简介:

20151019日,梅某某驾驶被告朱某所有的豫某型号轿车沿信阳市浉河区建设路鹭岛宾馆门前人行道倒车时,不慎将行人豁某某碰倒致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豁某某被送往信阳市中心医院进行抢救,住院86天,支付医疗费共计100000元,后未治愈豁某某死亡。该事故经信阳市公安交警大队浉河勤务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梅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朱某为其轿车在中国人保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法院判决:

    梅某某驾驶机动车倒车时,未查明车后情况,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原告起诉的各项损失的合理要求予以支持。判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21525.93元,原告返还被告朱某35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是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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