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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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结束,从4月28日至5月31日,共征集1408条意见,建议修订条款3240条。全国人大法工委副巡视员、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会长河山表示,人大还要对草案进行两次审议,“消法”修正有望今年10月通过。

  消费者网购有7天反悔权;电脑、手机出现质量问题由商家举证……今年4月,随着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首次审议“消法”修正案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颁布20年的“消法”迎来首次修订。

  人人都是消费者,作为最有“人缘”的一部法律,“消法”大修备受关注。本报专访“消法”起草者之一、当年力排众议将双倍赔偿条款写进“消法”的河山,对“消法”修正案进行解读。

  进展

  草案征集意见结束 新法有望10月通过

  4月28日,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首次审议并公布“消法”修正案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这是颁布20年的“消法”的首次修订。

  从4月28日到5月31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在全国人大网站公开征集意见,至征集意见结束,共有1408名网友参与意见征集,提出建议条款共计3240条,遥遥领先人大网站上其他征集意见的法律法规。

  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起草人之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河山会长表示,“消法”无疑是在消费者心目中最有知名度和人缘的一部法律,虽然公开征集意见已经结束,但仍旧欢迎社会各界向研究会进行意见反馈,研究会也会对各方意见进行总结归纳和梳理。

  同时,目前向公众公开的修正案虽然已经经过人大一审,但还要进行两次审议后方能表决,目前修正案的内容肯定还会有改动。“修正案有望10月通过。”河山说。

  解读

  网络购物消费者有7天后悔权

  消费现状

  网络、电视、电话等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越来越普遍。

  与传统的消费方式不同,消费者主要通过经营者提供的图片、画面或者文字等选择商品,难以辨别商品的真实性,容易受到不当宣传的影响。

  针对新的消费方式特点,根据我国网络销售活动的实际,借鉴国外好的做法,草案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规范。

  现行消法

  草案规定

  没有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

  专家观点

  反悔权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河山说,反悔权并不是一种新创的权利,这个权利源自于合同买卖中的一种经营模式,商家提出不满意退货的目的是加大宣传力度、树立商业形象。之所以反悔权成为此次消法修订的一大亮点,主要是因为,以前都是商家自己规定“无理由退货”,如今,这项规定变成了法定。

  河山表示,对于反悔权,目前的意见是仅适用于特殊消费领域,诸如网购、邮购、电视、电话购物等,消费者可以在购物后7天内提出退货要求,不过一些不适合退货的商品将不适用这一条款。不能将反悔权扩大到所有方面。

  比如食品药品的买卖,即便是网络购物,也不应该适用反悔权的规定,尤其是药品,要严守“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原则,否则会对其他消费者的安全造成影响。再如网购图书,如果适用反悔权,7天内消费者可能已经把书看完了,此时不满意再换本新的,看书可以永远不花钱。

  河山认为,适用反悔权的范围大概应该是:除食品药品以外的商品,一般生活日用方面中的耐用品等。

  质量有问题经营者负举证责任

  消费现状

  产品出现问题,经营者大多以消费者使用不当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消费者如果起诉维权,因为信息严重不对等,很难举证,导致败诉。

  现行消法

  草案规定

  没有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微型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自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出现瑕疵、发生纠纷的,由经营者承担相关举证责任。

  专家观点

  汽车出问题企业要“自证清白”

  河山说,举证责任倒置体现了向消费者适度倾斜的原则。民事诉讼中,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

  此外最高院规定了8种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举证责任倒置写入“消法”修正案(草案),即消费者购买汽车等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6个月内发生纠纷的,消费者投诉后由经营者提供举证,来“自证清白”。

  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在6个月内由商家承担举证责任,减轻了消费者的负担。

  “由于占有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在维权时举证往往很困难,商家证明不了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就要认罚。”河山说。

  消费者权益受损消协可提公益诉讼

  消费现状

  当前存在消费者维权收益与维权成本之间的严重失衡,很多群体事件,也得由消费者个人提起诉讼,实际维权取证很难。

  现行消法

  没有相关规定

  草案规定

  第四十六条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专家观点

  提公益诉讼不应设限

  河山认为,没必只有省级消协才能提起诉讼,“消法”中增加此规定,无非是由于消费者个人如果要和某个企业打官司,会面临很多困难,比如缺乏精力、财力、专业知识,取证也困难。

  如果由消协组织出面代为起诉,消协组织可以组织专业人员参与,有专业知识,取证也有优势,增强了消费者的博弈能力,因为很多消费者遇到的问题,就是一个村镇或者一个乡的问题,将诉讼的权利赋予县级消协,问题解决的会更直接。至于诉讼结果,既然已经交给法院,那就完全由法院进行评断。

  个人信息纳入保护

  消费现状

  垃圾短信、垃圾邮件、盗刷信用卡现象层出不穷,买房后装修广告、生孩子后奶粉广告如影随形……

  现行消法

  没有隐私权等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草案规定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专家观点

  引入惩罚性赔偿策略

  在公民网络信息安全的维护方面,河山建议引入惩罚性赔偿策略,就像当年用双倍赔偿来治理假冒伪劣商品——动员消费者,消灭违法短信和未经许可的商业短信——“看谁还敢再发!”

  “消法”大事记

  1991年

  列入立法计划

  1993年

  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准备起草消法

  “消法”颁布

  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全国人大表决全票通过,这也是我国立法史上第一部全票通过的法律。

  “消法”确立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平等交易权等9项权利,其中双倍赔偿成为消费者维权最为有力的法律“依据”

  “消法”开始施行

  1994年

  启动修订工作

  2009年

  国家工商总局牵头启动“消法”修订工作

  为配合全国人大对“消法”的修改工作,消法研究会针对“消法”修改中的热点与前沿问题,先后四次组织了专家研讨。

  四次研讨会由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对外经贸大学等多所机构的多位知名学者与专家参与讨论。

  2009年11月9日

  就“消法”的立法宗旨、调整范围、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定义等进行研讨2010年1月20日

  就“消法”的消费者权利与经营者义务进行探讨

  2010年4月26日

  对能否建立小额消费争议一审终审的诉讼制度、如何建立消费仲裁制度、行政调解消费纠纷中的理论问题及消费者协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代表消费者提起诉讼进行讨论

  2010年6月28日

  就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责任、惩罚机制进行研讨

  2010年

  修订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

  2012年

  人大代表提案修订

  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121名代表提出4件议案,建议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012年

  列入立法计划

  11月,“消法”修订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2013年

  修正案首次审议

  4月,“消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修正案首次审议

  5月31日,征集意见完毕

  此后,人大还要对草案进行两次审议,修正案有望今年10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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