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彩礼 是否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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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符合条件的,一般都可以要求返还婚前彩礼。当事双方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协商解决彩礼是否返还及应当返还的具体数额,在和解、调解不成时可以选择司法途径解决,在法院这叫婚约财产纠纷。不过,在司法实务中,证据尤为重要,这将直接影响到法庭的最终判决。

  有人咨询我一个实际问题,别说安徽喽,即使在我们江浙农村地区这种问题很多。什么问题呢?即男女双方办了婚宴酒席,拿了对方彩礼。有实物,也有现金的。因家庭条件而异,现金金额不一。双方婚后发现对方无法夫妻生活,生育更不可能喽(这社会一切皆有可能,哈哈!),女方坚决离婚,不返还彩礼,实际中他们也未领取结婚证,换句话说他们并非法律上的夫妻,算是同居关系。休闲时找点法律相关固定供大家互相学习。

  彩礼,也有的地方称为聘礼、纳彩等,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按照这种风俗,男方要娶他家女子为妻时,应当给女方家一定数额的财产,作为双方结婚的订婚礼物。目前,在我国广大农村,结婚给付彩礼现象仍然比较普遍。彩礼一般具备以下几个特点:(1)该地有给付彩礼的习俗,婚前给付一般与缔结婚姻有关。(2)从给付金钱的数额或者实物的价值上进行考量,彩礼一般为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价值较高的实物。(3)彩礼的给付,都是非自愿的,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4)彩礼给付、接受的主体往往不局限于男女双方本人,给付方包括男方及其父母兄姐,接受方同样包括女方及其父母等近亲属。(5)彩礼主要归女方娘家。

  对于彩礼的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因此,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当事人均有权要求返还彩礼。《解释(二)》第十条中采纳了多数人的观点,根据目前中国的国情,规定按习俗给付彩礼的,有三种情形可以请求返还: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解释中规定的第二和第三两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也就是说符合这三种条件之一的,一般都可以要求返还。当事双方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协商解决彩礼是否返还及应当返还的具体数额,在和解、调解不成时可选择司法途径解决,在法院这叫婚约财产纠纷。不过,在司法实务中,证据尤为重要,这将直接影响到法庭的最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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