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购婚房 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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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小姐经过相亲遇到了高先生,两人一见钟情,没多久就谈婚论嫁了。朱小姐家里的经济情况比较好,高先生家在外地,相对经济条件比较差一点,买房时,朱小姐出了50万元的首付,高先生拿出1 5万元首付。由于高先生在银行工作,所以双方所购房屋贷款的主贷人是高先生,而实际上还款的钱是双方各付一半,该房屋产权人登记为朱小姐和高先生。

  在买好婚房后,朱小姐去外地工作一年,所以两人的婚事就耽搁下来了。期间婚房交房,朱小姐的父母出资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一年后朱小姐从外地回到上海,无意间发现高先生和另外一位女性关系不一般,之后两人发生多次争吵。最后,双方决定分手。但是已经买好的房屋归谁?朱小姐认为自己付了大部分的首付,而且还贷款的一半钱也是自己出的,且装修都是自己家里人出钱、出力,所以要求该房屋判归自己。而高先生认为自己是主贷人,所以房屋应归自己。

  庭审中,朱小姐向贷款银行表示,同意一次性将所有的贷款还清,贷款银行表示,若朱小姐全部偿还贷款,则同意产权人为朱小姐一人。

  【律师说法】

  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分析,房屋已经确定为恋爱双方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本案中,因为朱小姐首付比例高于高先生,还参与了偿还贷款,而且房屋装修等均由其父母出资、出力,所以可以认定朱小姐对该房屋所作的贡献较大,故法院应当判决该房屋归朱小姐所有,朱小姐向高先生支付相应的房屋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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