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应该满足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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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收养人的条件:

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送养人的条件: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孩子的生父母

三、收养人的条件(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无子女的涵义包括未婚无子女。子女的涵义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抚养能力不仅应考虑收养人的经济能力,还应考虑在思想品德,健康状况方面有无抚养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孩子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另:无配偶收养异性,年龄需与被收养人大40周岁以上);

四、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被收养人的意见

五、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六、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七。放宽收养的法定条件:

1、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a、其生父母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子女,亦可为被收养人;b、无特殊困难,有收养能力的父母,亦可为送养人;c、无配偶收养异性,年龄不受需与被收养人相差40周岁以上的限制;d、可以收养年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2、华侨收养的,除同以上外,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

3、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院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只能收养一名的限制;

4、继子女的生父母即使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继父或继母即使有子女,欠缺抚养教育的能力,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收养孩子的疾病,不满30周岁,继子女既使是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仍可以成立此种收养关系,而且可以收养一名或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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